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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律、維權、調和、辦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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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藥師協會會員辦理方法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集體的會員品種:小我會員和單元會員;
(一)小我會員須是具備藥學專業手藝職務或執業資歷的藥學手藝職員。
(二)單元會員須是從事藥品利用、運營、出產、藥學教導及科研相干的單元和集體。
第八條 請求插手本集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以下前提:
(一)擁戴本集體的章程;
(二)有插手本集體的志愿;
(三)在本集體的營業范疇內具備必然的影響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法式是:
(一)提交入會請求書;
(二)司理事會會商經由過程;
(三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受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力:
(一)本集體的推舉權、被推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與本集體的勾當;
(三)取得本集體辦事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集體任務的攻訐倡議權和監視權;
(五)入會志愿、退會自在。
第十一條 會員實行以下責任:
(一)履行本集體的抉擇;
(二)保護本集體正當權利;
(三)實現本集體交辦的任務;
(四)按劃定繳納會費;
(五)向本集體反應環境,供給有關材料;
(六)接管本集體的監視和查抄。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訴本集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若是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與本集體勾當的,視為主動退會。
第十三條 會員若有嚴峻違背本章程的行動,司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經由過程,予以革職。